丧葬费手续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一般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办理人员
享有继承权、与身故人员同一户口簿、身故人员配偶。
如何办理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公民死亡的,应该在一定的时限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是先注销户口,才能凭该证明办理后续的手续);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死者的销户证明、火(化)证明等,去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门,咨询工作人员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安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如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是不给丧葬费的,并且,丧葬费也不是民政发放,民政是不管丧葬费的,丧葬费是社会保险部门发的。
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是采用赔偿实际丧葬费损失的方法。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的施行,殡葬费被认为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如果在殡葬费方面有更多的问题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